2021年11月7日星期日

問卦:司法常數(judicial constant)

 問卦:司法常數(judicial constant)

司法生態系

就像心跳數決定絕大多數動物的預期壽命,生物多樣性決定整個生態系的反脆弱性(Anti-fragility),進而影響永續發展。什麼樣的數字決定了司法體系的壽命或反脆弱性呢?這個問題要從每個系統的關鍵變項(variable)著手,比方說生態系的邊界條件、要素、相互作用、隨機性… …等等。以最簡單的生態系一生態球來說,這個透明而封閉的玻璃球裡,有水藻、蝦、蜉蝣及小魚等要素。陽光與水藻之間有光合作用的能量關係,而水藻、蝦、蜉蝣及小魚等生物之間,有食物鏈的連結。刑事案件的證據、被害人、加害人⋯⋯因為訴訟,產生相互作用。就像大生態系統有多個小生態系,無數的訴訟之間,如同生物散播基因,再形成生命一樣,判決指導官司,爭訟生成裁判。我們關切的是,這個系統什麼時候會出現類似沙漠化的生態危機。

法學系統科學化:找到常數

著名物理學家霍金(Stephen Hawking )在千禧年之交接受採訪時曾被問到:「有人說20世紀是物理學的世紀,而我們現在正在進入生物學的世紀。您對此有何看法?」

他的回應是:「我認為,下一個世紀將是複雜性的世紀。」(註)

如果把法律科學當成複雜適應系統,那要怎麼解釋湧現行為、自組織、相互作用或多重反饋機制⋯⋯這些名詞呢?美國最高法院著名大法官波特·史都華(Potter Stewart)在1964年一次標誌性判決的過程中,他在討論淫穢作品與言論自由的關係時發表了如下著名論斷: 我不打算進一步定義什麼是「色情」,而且也許我永遠也不可能給出一個明確的定義,但當我看到它的時候,我就能認出它來。

別說前面提到的這些複雜適應系統中,常見用詞的定義了,實務上,為了能夠讓裁判順利的進行,對某一些不確定法律概念,只能交給法官自由心證了。但是這在複雜科學當中顯然是不夠的。

一般認為,複雜系統是一個包含超過兩個要素的系統,系統之間因為多重反饋機制,會湧現出個別要素沒有的特性,就像是身體的單個細胞,沒有意識,但是這些細胞組成人體之後,就像你我一樣,能夠對世界有感知、認知、行動及決策的過程。

只是把研究的課題定義清楚,這樣就是科學了嗎?絕對不夠,至少要能夠了解:各個元素的連結關係、系統的邊界、可能會出現的湧現行為與機率。比如,生命體或城市的代謝率(能源消耗)隨體重(規模)的約3/4次方發生變化,換句話說,城市的人口增長為原本的2倍,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用電量、道路長度⋯⋯等指標,將相應的成長至1.26倍。

研究指出,一個都市的規模擴大為原來的2倍,代表社會經濟發展的專利申請數、職業分類、犯罪率⋯⋯是原來規模下的1.15。如果有這麼一個大數據分析,它分析數十年間,總共上萬名律師、檢察官、法官的行為,筆者想了解,司法機關與人民之間互相影響下,湧現出什麼個體本來幾乎沒有的行為模式。

以目前為止的臺灣博碩士論文,已經有許多的主題,有大數據分析、機器學習、暗知識、人工智慧或演算法的法學探討,但是不要説有什麼任何研究現在的法律制度湧現出特別現象,有哪些「常數」,就連一篇論文有「複雜科學」與「法律」都沒有,或者說,只存在於筆者腦中。


比起個別的「證據」、「行政處分」⋯⋯等法律用語和當前法律實務的落差,筆者更想要發現「裁判—實務的閉環,在切換、重啟或增強等趨勢下,會湧現什麼蝴蝶效應」

(註:'"Unified Theory" Is Getting Closer, Hawking Predicts', interview in San Jose Mercury News (23 Jan 2000), 

2021年10月27日星期三

讀《怨恨屋本鋪》有感-復仇好難

 回想起《怨恨屋本鋪》。這部漫畫,筆者從學校剛畢業,一直追番到認識到生命中伴侶。這裡面的故事他是用一種順著時間流逝,直線的主線敘事,但是在接近結尾的時候,就把女主角寶条琹的律師家庭背景,因同學陷害,家破人亡,最後向那個同學所在的教團,成功復仇的故事。這中間也包括了一個支線的故事,她是一個受到繼父性侵的女孩,她在怨恨屋裡面獨當一面的故事。

故事的細節,除了讓人記住「常常檢查車子是不是被放掉剎車油」這一種看似用不到的暗黑小常識,也說明了,許多人際之間的衝突,來自於人際關係的錯位,導致的復仇,而又因為這些復仇的行為,並沒有達到均衡,未將關係調回到原來明白、恰當、穩定,使得受害人直接像地下社會的怨恨屋討公道。

以刑法來說,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常常覺得司法途徑太慢,而且沒有給予加害人相當的報復,然而最後讓我想起劉潤老師的《5分鐘商學院》提到的一個觀點,有太多人問為什麼,但是卻很少人想過為什麼裡的隱含觀點,有什麼樣的問題。比如說「為什麼我的產品在市場上堪稱一流,市場佔有率卻持續下滑?」「我什麼錯都沒有啊!為什麼上天要這樣對我?」可是「一流的產品」、「我沒有錯」這些觀點,可能站不住腳。

單單從法學的角度上,建立一套具有權威性的證據制度,本身就是挑戰了,至少在看過X調查西蒙內塔羅馬謎案這一類的影片,就會從包青天的司法童話中醒來了。更何況,單是從常見的分類來看,司法上的對錯,只是證據上的「對錯」。而有時候,人們所說的對錯,比較像是寇斯(Ronald Coarse)交易成本的「對錯」或是在商言商的「對錯」。

用漫畫裡的例子來說,教團等人對寶条琹父母的轎車動手腳,使得他們喪命,從律師來看,教團犯下殺人罪;從政府機關的角度來看,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而不是住戶或社會大眾,負有加強巡邏與門禁的責任,才能達到最低交易成本;從真實人生的角度來看,他們乃至於寶条琹姊弟與兩人,是受損害最大者之一,也許他們應該多留意可能有隱患的社會關係,而不至於只能選擇在地下社會棲身。


三種「對錯觀」





2021年10月22日星期五

110年度政大法研所在職專班考古題-單親媽媽弒子女事件

110年度政大法研所在職專班考古題-單親媽媽弒子女事件

一、死刑的正當性

本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重訴字第10號的單親媽媽殺害2子女事件,問了下列兩個問題,一是判處死刑的理由,二是對於判處死刑的個人意見。

判處死刑的理由

(一)程序面

首先是判處死刑的程序面理由:被告在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4條等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或非供述證據等,即傳聞證據,在放棄交互詰問權,視為該等傳聞證據經被告同意,作為證據之用。復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及第165條踐行物證、書之調查程序,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且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對此部分均不爭執,其具有證據能力。

(二)實體面

被告於警詢、偵查、羈押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被告以童軍繩,於新北市五股區○○汽車旅館內,殺害其同住子女甲、乙。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並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惟法定刑死刑、無期徒刑依法不得加重,僅就法定刑有期徒部分加重其刑。而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144號及1472號判決意旨,行為人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數行為,而數行為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為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使,應評價為想像競合犯,成立一個殺人罪,併此說明。

再者,當被告在看診未陳述有幻聽、幻覺、幻思的情形,案發前與社工能清楚回答。且在先前以枕頭悶壓被害人甲、乙(下同)之口鼻而欲殺害其等不遂,繼而再餵食被害人混有安眠藥之果凍,並以童軍繩勒斃被害人,直至被告之前夫回撥電話予被告時,關於其案發過程亦能正常應答,雖生理上固有如憂鬱症之情形,亦不排除被告案發時其控制駕馭能力,或受情緒、藥物之影響略有決損,但其辯識行為違法與依其辯識而為行為之能力,均未達顯著降低之程度。此有亞東紀念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可參(見本院卷一第321頁至第345頁),準此被告於行為時具有完全之刑事責任能力,自無刑法第19條第1項不罰或第2項減輕其刑之適用。

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得酌量減輕其刑。所謂「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本係指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在客觀上有足以引起同情之原因與環境,始有其適用。本件被告僅因經濟壓力,即先後以枕頭悶住甲、乙之口鼻未果,而甲、乙仍對於被告亦步亦趨,甚至與被告一同前往購買被告預備用於殺害其等之童軍繩,可見子女對母親孺慕之情深厚。而後被告無視於此,又將安眠藥混入果凍中餵食甲、乙以避免其等反抗,再以童軍繩勒斃之。被告此一接續性殺害行為,難認有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堪憫恕之處。辯護人徒以被告面臨經濟力,罹患憂鬱症等,主張被告本案犯行有刑法第59條之適用云云,容非可採。

(三)量刑面

被告身為甲、乙之母,以其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及離婚、入監前從事美髮有關工作等生活狀況,自案發後迄今均未向被害人家屬道歉或有何認錯之表現,亦未聞被告有對己身反社會行為有何反省,顯見被告不與社會永久隔離,則日後重返社會,恐再度僅因細故或自身情緒管理不佳,而作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中「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規定「情節最重大之罪」,基於法律源自盧梭「社會契約論」,在社會共識及法律明文均為廢除死刑,對於罪無可赦者,適法應科予最高法定刑死刑。

二、本文意見

宏觀來看,生母殺害嬰兒與生母殺害年幼子女,甚至不管是傷害家人或是陌生人,在法律上面的評價不同,但是在演化理論來看,是等價的。法律考慮的是穩定社會,但是讓這個社會能夠靈活持續發展。而是用範圍更大的演化論,建立在兩個假設,或者用更精確的語言來說,是兩個邊界條件:自私的個體在群體裡獲益,無私的群體在生態中獲勝。把司法系統當成一個演化的子系統,在足夠複雜的系統,會湧現一種難以預料的效應,把影響群體穩定與發展的個體,永久排除。

微觀上,社會的相互作用,含有隨機的成分。但是在一個考量資訊不充分、資源有限、群體行動需要協調、個體對於局勢的影響可以忽略的情況,如果這個賽季的參予者,收集資訊的成本過高,趨向無限大,那麼幾乎只能得到互相傷害,甚至自相殘殺的那許均衡(Nash Equilibrium)。

不斷演化的複雜社會,總會有一些個體難以適應湧現出來的新模式,例如本案當中被這個社會遺忘的單親媽媽,在大學失業、離婚、入監服刑、與家人發生口角、獨自照顧子女的賽局中,在稱為「經濟壓力」的訊息及交易成本高牆前面,選擇殺害子女,然後自殺,或者是被社會永遠排除在外,也是一個預料當中的結果。

延伸思考

從考古題來看,下一次如果從110.7.7_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重訴39新聞稿的館長槍擊案來出題,以法院科刑理由出發,也是有可能的。尤其這類題目最難的部份,在於論述法院何以得出心證寶和會會長林伯修與劉丞浩之間「犯意聯絡」、嫌犯「僅坦承部分犯行,避重就輕」、「諉稱其犯罪動機」……等語云云。

2021年10月19日星期二

故事即是樂透號碼

故事即是樂透號碼

筆者常說貼文是一個和世界抽樂透的過程。之前在大安高工地政士考試的時候,不慎遺失物品。幸虧有熱心考生,透過FB Messenger傳訊息解危,因此覺得自己需要排除網站上從演算法丟來的雜訊攻擊,專心地寫出自己的故事。看完了各地方法院的精選新聞稿、東森ettoday的頭條與司法相關的雲論專文,筆者也學著這些文字,試著從別人的故事,讀出屬於自己的意義,把人生當成是一段用筆、鍵盤與符號抽獎的旅程。

2021年10月18日星期一

110年臺大科際法律所案例分析考古題第二題讀後感

110年臺大科際法律所案例分析第二題主要說的是釋字第656號「新新聞嘿嘿嘿案」至今,臺灣社會關於「名譽權」回復的法理運作邏輯。本題前兩段答案幾乎在題目裡,第三子題要平常有準備,才容易言之有物。

(一)主要爭點及大法官結論

1、本題的爭點為:名譽權遭侵害,其民事損害賠償之請求方式,是否僅限金錢賠償一項?如得權衡個案情,以登報道歉或類似方式為之者,其對於表意自由之限制,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2、大法官結論:「被害人之名譽受侵害,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依法除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請求法院為適當處分,例如於侵害名譽事件中,以限制加害人不表意自由之方式,回復受害人之名譽者,自應就不法侵害人格法益情節之輕重與強制表意之內容,審慎斟酌。如法院在合理範圍內,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澄清事實之聲明等手段,仍不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者,若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尚未逾越必要之程度。 

(二)大法官對比例原則的詮釋

憲法第11條之言論自由基本權保障,包括積極之表意自由及消極之不表意自由。國家對不表意自由,雖非不得依法限制之,惟因不表意之理由多端,其涉及道德、倫理、正義、良心、信仰等內心之信念與價值者,悠關人民內在精神活動及自主決定權,亦與維護人性尊嚴密切相關。若為回復受害人之名譽,有限制加害人不表意自由之必要時,自應依下列比例原則之子原則操作之(註):

1、合目的性:就保障被害人之人格權考量下,金錢賠償未必要填補或回復,因而授權法院決定限制不表意自由之適當處分,洵屬正當。

2、衡量性:法院在原告聲明之範圍,應權衡情節輕重、當事人身分、加害人之社經地位等因素,確認回復名譽的手段本身正當性,且目的與手段有正當連結。

3、 最小侵害性:惟如要加害人公開道謙,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或損及人性尊嚴,而逾越回復名譽之程度時,則有違憲法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之宗旨。

(三)本文對釋字第656號解釋之結論

關於「面子 」的小故事

自本解釋推出後,匆匆過了20年。筆者聯想起黃光國教授著作《從社會心理的角度看儒家文化傳統的內在結構》一文。從小處來說,司法部門是國家賦予壟斷地位的「復仇代理人」公部門職業角色,特別在名譽回復的面向上,是為了防止名譽受損不易客觀測量,因而在回復程度上,要麼過輕,受害人不甘,而自行以私刑解決,要麼過當,使得加害人受有國家公權人行使下的特別犧牲或非財產上之損害。 舉例來說,以往臺灣社會在處理混合著血緣關係與金錢債權關係的紛爭時,多圍繞在面子打轉。這個概念在今天來看,就是以「恥力」來維繫社會運作,特別是在古代「十命九奸」的前提假設成立下,解決命案熱點的系統。以筆者的家族為例,阿嬤至今還常常在廟裡接受鄉親諮詢,舉凡婆媳問題、兄弟姊妹失和、靈異事件……大多數的問題無法用錢的問題解決時,就會從市場機制,轉變成面子機制,而這也是阿嬤無私付出的核心--追求面子,這樣的行為,為她當年嫁來之後,時常受到婆婆評批「嘴闊,額頭高」,回復了名譽。換句話說,這就是當「市場失靈」的時候,當事人從類似牛頓力學一般的工程模式,還原成具有邊界性、隨機性與湧現性的演化模式的故事。其中的機制,可能在於「注意力>時間>金錢」的邊界假設還存在。只是她現在幾乎不用以前「洗門風」的儀式了,畢竟這個行為在歷年的裁判當中,多半定性為「自我羞辱」,大概率上,就像「你撞死爸我殺你全家」一樣,是立法者欲避免的過度報復的態樣之一。

 法律這個複雜系統

往大處說,法律這個系統是用來防止政經勢力,製造出一個充滿「奴性」的社會。在司法系統中,以注意力為控制變量,當一個社會系統性地出現名譽回復失靈的現象時,像是清朝雍正皇帝從提拔年羹堯到下令處死的過程,將層出不窮。比方說,名譽估值失常的社會中,常常出現一個人突然得到大量的注意力流量,就像臉書某篇貼文一日內得到1億次以上轉發那樣,然後這篇貼文就在網海中消失不見。個人被捧到天上,然後失速墜落,進入社會性死亡,時有所聞,而且無法控制。除了這種名譽面向上的「安全困境」或「惡性循環」,像是臺灣特有的「全家領美國綠卡卻教你做好中國人」的異象,某種程度也與不同文化的邊界感差異碰撞有關。這也不像立法者在設計系統之初所預見的「永續發展模型」。

 

註:從題目的摘要來看,寫三個子原則的版本即可,四個子原則的版本寫不好,易畫蛇添足。

2021年10月12日星期二

110年度臺大科際法律所考古題第一題-讀後感

回頭看2021年10月11日的臺大考古題解析,發現自己寫的內容要補充下列內容。

流言的定義:109年度金上訴字第44號110年度聲判字第71號

筆者現在致力於寫好故事,讓想法變成世界。題目當中的「流言」的概念,在看過上面2個判決之後,覺得之前的擬答草稿,可以增修一些新的文字。

首先,流言要分成「客觀」與「主觀」兩個面向。客觀的意義不是期待行為人要達到學測滿級分或是國考申論題80分這種程度,只要他們不是在夢遊還是其他類似陷入昏迷的狀態,比如裸奔、扶乩,或是你一看就知道現在不適合與他們講道理的情形。此際的客觀上有事實根據,可能就是100個人有個位數的人認為,行為人是「就事論事」,有可能像是蜘蛛網一樣收斂即可。

再者,和剛剛的客觀相呼應,「主觀」甚至只要明示或默示上,行為人的言論或舉止,就是在說一個符合公共利益的故事即可。這種操作,一方面可以防止遭流言或詐術捲入「無可證偽,百口莫辯」的局面,例如歷史上層出不窮的「獵巫」事件,一方面可以讓更多人檢視金融機構的信用。兩者取得一個平衡點。

背景:Fintech時代的COBOL核心,你累了嗎

和土木工程等建設不同之處,資訊系統要能穿著西裝改西裝,那真的是幸運。很多時候,新的資訊系統是用外掛的方式,應付新時代的挑戰,但是新舊系統在各種規範,例如ISMS下,很難稱得上是向下相容或開放原始碼。資管人員在這樣的局勢下,套一段《羅輯思維》裡的話,就是「頂著罵戰,不敢隨心所欲,謹小甚微,明知沒有什麼勝利的彼岸等著他們,還在維持局面。」

假設銀行高層或金融監理官員召開記者會,表示雖有駭客入侵,但因相關單位落實資安規範,所以存款一毛不少。秉持著「喪事當喜事辦,悲劇當喜劇看」的阿Q精神,有時某些單位還能記功嘉獎,甚至招兵買馬。這種「你累了嗎,保力達蠻牛」一樣的口號,不知道和金融科技時代的鄉愿,有多少關係?

仔細想想,如果沒有下列這些報導或是這一題考題,許多爆肝MIS的故事還要等很久,才會有更多人,以樂透抽大獎的心情,將箇中酸甜苦辣,化成一行行的文字。

公股行員居家辦公遭詐45萬美元 金管會示警

立院數位國家促進會:遠銀被駭下個未爆彈就是公股銀行

一銀盜領案 圈內人告白資安漏洞

2021年10月11日星期一

110年台大科際法律所考古題-案例分析與論證能力第一題-讀後感

為什麼這個事件有命題價值

臺大的很多考題,有模仿東京大學(下稱東大)的傾向。舉例來說,東大的數學考古題曾有一題:「試證明圓周率大於3。」就是一個很好的案例,一般認為,命題者是為了當時日本教育改革中,將圓周率的教科書內定義從3.14改為3,透過考題發表自己的見解﹙詳見《東大特訓班1》﹚,強調不管小學課程輕鬆化怎麼改,圓周率的本質不變,更重要的是,人們是如何接近它的本質這件事更重要。

回到這個以真人真事改編的考題,究竟是政府或是身為教授的知識份子,何者更有道理,其實命題者並不關心。命題者關心的是,在一個爭議事件出現的時候,權限、利益與責任三者,怎麼從新聞報導的內容以及聲量,看出各種聯繫因子的機率,轉化成的特定風險劃分,如本題B教授的言論,究竟有多少成分,構成犯罪?乙平台的行為,符合社會一般認知的期待嗎?

如何解題

首先,檢查構成要件,就是「流言」,甚至是「詐術」。這裡的寫作方式要用抓大放小的態度,以可證偽的社會科學方式寫作。這裡要先用一個簡單的技巧解決:「想像甲銀行、乙平台、B教授、其他7家公股銀行及存款戶,一個又一個人都是同一個法律主體,用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來判斷」。暫時把憲法上的上位的言論自由基本權放到後面再適用,因為它是處理可受公評之事的言論免責權,屬於誹謗罪的人格權法益。再來就是判斷這一系列的言論,因為是透過政論節目與社交平台傳播,考量到舉證成本的顯著不相當,可以定性為流言。此流言與小規模的存款流出之間,雖有些微相關,但考量到刑法的謙抑性,與前面的「非常結論需要非常證據支持」的法理相同,難以論斷僅憑一家網路媒體報導,指摘該言論侵害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一的金融機構信用法益。

乙平台業者在甲銀行告發B教授之後,以其有犯罪之虞,按使用條款刪除發文及B教授之帳戶,符合彼此之間的約定。

風險分配

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一的法益,雖然和縱火罪,皆屬公共法益,但從題旨來看,筆者當下應答,傾向支持定性這項法條的構成要件,需要有相當的損害,始能定罪。因此,和偽造貨幣罪不同,就這項犯罪的要件來看,筆者認為兩者之間未達七成以上的相關性,難以構成侵害金融機構信用罪。所以,甲銀行的風險不透過特別刑罰轉嫁。

而乙平台刪除B教授之發文及帳戶,不論是在公法或私法上,因為該言論有九成以上的事前可能性,構成犯罪行為,乙平台無需等到判決確定,即可依照告發內容,刪文並刪帳號。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筆者有時間的話,將會爭取在預計一小時答題時間內,再描述乙平台刪除全部發文及帳戶,似有過當,教授似可要求恢復帳戶,甚至是部分發文。

明天再來檢視一下自己的推論過程。

註:以下為考題原文

甲銀行為財政部持股100%的公股銀行,其於2020年7月1日發生駭客攻擊事件,導致其網路銀行系統全面癱瘓長達兩天,甲銀行的客戶在這兩天內都沒有辦法透過銀行網頁,手機APP甚至ATM查看其帳戶內容。於2020年7月4日系統恢復正常運作後,甲銀行董事長A召開記者會,宣稱經過全面清點,甲銀行並未因本次駭客攻擊事件發生任何財產損失,甲銀行的客戶可以完全放心。

某大學教授B為國內知名的金融專家,曾經於2008年至2016年間擔任某公股銀行(非甲銀行)的獨立董事。B於2020年7月6日上政論節目評論甲銀行本次駭客事件時,表示我國八家公股銀行的資訊安全系統都至少三年沒有更新了,平時的定期檢測也都應付了事,本來就很不容易應付國際級的駭客事件,他自從擔任過公股銀行的獨立董事後,就下定決心絕對不會把自己的錢存在公股銀行。B也說甲銀行的事件非常奇怪,怎麼可能駭客癱了銀行系統兩天卻沒有駭走任何財產,他認為甲銀行可能蒙受極為嚴重的損失,因此需要撒此瞞天大謊來粉飾太平,而主管機關包括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以及財政部都在幫忙掩飾真相。

中央銀行,金管會以及財政部於2020年7月8日均發布新聞稿或召開記者會,嚴正聲明B教授不應沒有證據就做出如此傷害公股銀行形象的言論;A也召開記者會,說明甲銀行去年系統的更新,只是基於安全考量無法說明系統更新的細節。此外,金管會也於7月22日表示,經過其金融檢查,並未發現甲銀行有任何異常現象。

但B教授在國內最大的社交平台乙平台發文,指出甲銀行關於資訊安全系統的更新資料非常空泛,其他公股銀行也不敢出示可靠證據證明有更新系統,證實他的說法就是事實;而金管會金融檢查的結論,是官官相護下的當然結果,這些發文持續了一個月之久,每篇發文均得到大量按讚與轉發。甲銀行與相關主管機關均表示不會再隨其起舞,但根據某網路媒體於2020年9月1日的報導,八大公股銀行過去一個月已有小規模存款異常提領現象,這可能與部分民眾受到甲銀行事件影響,而對公股銀行的資訊安全系統失去信心有關。

2020年9月15日,甲銀行以B教授的言論與發文構成散布流言損害銀行之信用為理由,向臺灣台北地方檢察署告發B教授違反銀行法第125條之1。於甲銀行告發B教授後,乙平台也以B教授的發文有構成犯罪的嫌疑,且情節重大有影響國內金融秩序之虞,決定即日起刪除B教授的帳號與所有發文。B教授召開記者會,回應指出甲銀行的告訴是主政者在製造寒蟬效應,企圖嚇阻廣大民眾追尋真相的權利,而乙平台刪除其帳號與發文已侵犯B教授的言論自由,更是淪落為主政者的政治打手,要求乙平台回復其帳號與發文。

請問:

(一﹚B教授2020年7月6日的言論與之後的發文,是否構成銀行法第125條之1的犯罪行為?(25%)

(二)乙平台使用守則有使用條款約定如下:「為避免在現實世界造成犯罪行為,本平台禁止用戶利用本平台從事任何犯罪行為。用戶如有構成犯罪行為的發文,或有構成犯罪行為之虞的發文,本平台保留刪除用戶發文與帳戶的權力」。請問乙平台基於上開約定將B教授的帳號與發文刪除,有無理由?

參考法條:

銀行法第125條之1:「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銀行,外國銀行,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機構或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之信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2021年10月9日星期六

看房要從房型等條件開始

看房要從房型開始出發

最近要從單身宿舍搬出來,開始和太太一起看房,得到了下面的具體經驗,例如以下的需求清單:


房型:111廳~3房車(能做到衛浴乾濕分離者佳)


主建物面積:927坪(約29.7489.23平方公尺)


總價:1400萬內


樓層位置:通勤時間30分鐘內,符合下列條件:

1⃣️公寓頂樓除外層數

2⃣️華廈、住宅大樓地下層及西曬方位除外


人口:2,無小孩老人


貸款條件:青年安心成家,自備款35%以下。


在房地產市場這個複雜系統當中,我們決定把我們的需求說清楚,當成第一個閉環,慢慢地降低訊息的成本,把更多的行李用來打造自己的系統。

2021年10月8日星期五

故事與系統

我在「故事」與「生態系」之間產生下列的聯想:

理想世界:容納所有欲望的空間

人類演化到現在,「說故事」的需求像國旗一樣,隨風搖擺,卻不輕易落下。把故事往理想世界去說,不只是個人欲望的表現,從大處來講,也符合複雜系統的運作。從一個閉環開始,周而復始地圍繞著一個內核重啟,直至願景湧現。

資訊:使命必達

「馬克士威之妖」這個比喻說明了資訊的作用。想像一個小妖精,你下達指令後,例如說「把運動速度較快的分子放一邊」,接下來,你就會看到一邊的溫度就像從急凍管吹出的空氣那樣變熱,而另一邊變冷。反覆操作後,就像一台免插電的空調一樣,要熱有熱,要冷有冷,簡直就是天堂。 

同樣的道理,經濟學家的研究也顯示,言論相對自由的國家,人民遇到饑荒、疾病與戰亂時,比較能得到資訊,逃到對的地方,那怕是同樣地遷徒自由度較低一組地區,也是公共資訊較流通的居民餘命較長。

能量:改變關係的變數

從相對論的觀點,質量的背後是能量。同樣的物體,越是趨近光速下高速運動,質量越大。同時,物體與周遭的時空關係也改變。有一個模糊的舉例這麼說:想要青春永駐,那就來一趟《千年女優》的光速飛船旅行,讓強大的能量,包證肉體不朽。

而生物攝取四周的物質,獲得能量流,改變了系統內熵的增加趨勢,維持生命,並透過各種方式繁殖自己,例如以DNA的形式,將三維的組織,寫到幾乎是一根線的一維結構。

維度折疊:講好一個故事的樣子

一個有病毒行銷模式的故事,像基因一樣,它的模因(Meme)如同線性的文字,卻有二維網狀的心智圖結構,能把人們用三維,甚至四維的多維度關係,組織起來。 

類似的文字,塔雷伯《黑天鵝語錄》寫到:「教人如何寫作是一種墮落。」好的模因真的就像是一個又一個故事在演化中淘汰後留下的,而少有用數學公式演算而來的。

換句話說,不管是從自己已經講好的故事,或是其他故事的意義中,儘可能讀出故事背後的故事。借一句名話:有很多像左傳、史記一樣的正史,內含相當多人名正確的待考據內容;然而更多小說,僅僅只是姓名寫錯而已。(注)

採購法:政府機關的生命活動法則

筆者在採購法最好的學習,常常是前輩的故事,而非寫在紙上的法條。印象最深的是「拿白菜價錢,冒白粉的風險」這句話。這部法典體系,也直接間接地呈現了「自利的個體獲益,無私的群體勝出」這兩個演化的趨勢。一方面,設計者想達成公平公開的組織建設理想,另一方面,設計者也必須留下一些讓自利的個體能揮灑的空間。


(注:摘自管仁健觀點)



2021年9月23日星期四

20210924日記-藍圖與作品

 9月初的時候聽完得到App的《複雜科學27講》,結合之前的劉唅《法律思維》課程,腦海出現一個概念--藍圖與作品。這個概念在幾年前讀何士達的《集異璧》(GEB)的時候,也許就該出現的。只是原本自己想弄懂人工智慧的底層思維,也就是資訊與物質的相互作用,沒想到這本書後來看了十分之一,看不下去,捐到圖書館了。

後來在準備不動產估價師、法研所及採購人員證照的過程中,大約是911的20週年前後夜裡,在驚醒之後,腦海中自己的人生,只佔漫長的演化的一角;而整段碳基生物的演化歷史,只是宇宙大爆炸後,如同氣泡持續外擴中,各種資訊與物質在「模型-主體」的可能性之一。

舉例來說,各種生物在不斷複製基因,在數學上幾乎不產生新資訊,但是在世界上,除了意外地製造出來的突變以外,也生成了「熵」。生物在開放系統中,像是生態球一般,陽光穿透玻璃外殼,讓水藻行光合作用,而魚吃水藻長出的新芽,排出的廢物由微生物分解,各自找到自己的負熵流。

用法律來說,各種法令、解釋、裁判、見解或學說,最後在形式世界上,並不會製造出新的自然法律原則,但是在生活世界上就會多了這麼一道法律文件,把一些新的自變數納進來。

就像蟻群或黏菌的群體智慧般,因為能夠獲得最多食物的節點,大量的黏菌會在管道的端點聚集,對於黏菌形成的管道產生較大壓力,造成更大的流量,吸引更多黏菌;而相對口徑較小的管道,黏菌聚集較少,甚至全部離開。長此以往,持續優化的管道,使得總體生存的成本,因此變得最小。

同樣的,司法體系如果能把自身「復仇代理人」的角色作好,長此以往,千千萬萬的生活負擔越減越小,就能把原本「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的精神--「每個人隨機投胎,都能分到恰好的權限、利益與責任」--發揮到極致。

雖然這個想法,關於世界究竟是「世界=數學模型」或「世界=數學模型+實體」,還是另有真相,解答猶如掛在天邊的北極星,一直遙遠不可及。然而,不論是交易成本也好,負熵流也罷,要通往「穩定而靈活」這種狀態,既不能像是一台鐘表,進一動出一動,也不能像雲朵一樣,內部的小水滴每個有自己的方向。

給自己留給作業:現在的政府採購法,在成立評選委員會、公開招標、開標到決標之間,似乎還有許多可以優化的部分,如何找到每個人所理解到的「藍圖」,也就是共識,又以最小成本展開「作品」,即「公部門資源配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