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1日星期一

110年台大科際法律所考古題-案例分析與論證能力第一題-讀後感

為什麼這個事件有命題價值

臺大的很多考題,有模仿東京大學(下稱東大)的傾向。舉例來說,東大的數學考古題曾有一題:「試證明圓周率大於3。」就是一個很好的案例,一般認為,命題者是為了當時日本教育改革中,將圓周率的教科書內定義從3.14改為3,透過考題發表自己的見解﹙詳見《東大特訓班1》﹚,強調不管小學課程輕鬆化怎麼改,圓周率的本質不變,更重要的是,人們是如何接近它的本質這件事更重要。

回到這個以真人真事改編的考題,究竟是政府或是身為教授的知識份子,何者更有道理,其實命題者並不關心。命題者關心的是,在一個爭議事件出現的時候,權限、利益與責任三者,怎麼從新聞報導的內容以及聲量,看出各種聯繫因子的機率,轉化成的特定風險劃分,如本題B教授的言論,究竟有多少成分,構成犯罪?乙平台的行為,符合社會一般認知的期待嗎?

如何解題

首先,檢查構成要件,就是「流言」,甚至是「詐術」。這裡的寫作方式要用抓大放小的態度,以可證偽的社會科學方式寫作。這裡要先用一個簡單的技巧解決:「想像甲銀行、乙平台、B教授、其他7家公股銀行及存款戶,一個又一個人都是同一個法律主體,用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來判斷」。暫時把憲法上的上位的言論自由基本權放到後面再適用,因為它是處理可受公評之事的言論免責權,屬於誹謗罪的人格權法益。再來就是判斷這一系列的言論,因為是透過政論節目與社交平台傳播,考量到舉證成本的顯著不相當,可以定性為流言。此流言與小規模的存款流出之間,雖有些微相關,但考量到刑法的謙抑性,與前面的「非常結論需要非常證據支持」的法理相同,難以論斷僅憑一家網路媒體報導,指摘該言論侵害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一的金融機構信用法益。

乙平台業者在甲銀行告發B教授之後,以其有犯罪之虞,按使用條款刪除發文及B教授之帳戶,符合彼此之間的約定。

風險分配

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一的法益,雖然和縱火罪,皆屬公共法益,但從題旨來看,筆者當下應答,傾向支持定性這項法條的構成要件,需要有相當的損害,始能定罪。因此,和偽造貨幣罪不同,就這項犯罪的要件來看,筆者認為兩者之間未達七成以上的相關性,難以構成侵害金融機構信用罪。所以,甲銀行的風險不透過特別刑罰轉嫁。

而乙平台刪除B教授之發文及帳戶,不論是在公法或私法上,因為該言論有九成以上的事前可能性,構成犯罪行為,乙平台無需等到判決確定,即可依照告發內容,刪文並刪帳號。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筆者有時間的話,將會爭取在預計一小時答題時間內,再描述乙平台刪除全部發文及帳戶,似有過當,教授似可要求恢復帳戶,甚至是部分發文。

明天再來檢視一下自己的推論過程。

註:以下為考題原文

甲銀行為財政部持股100%的公股銀行,其於2020年7月1日發生駭客攻擊事件,導致其網路銀行系統全面癱瘓長達兩天,甲銀行的客戶在這兩天內都沒有辦法透過銀行網頁,手機APP甚至ATM查看其帳戶內容。於2020年7月4日系統恢復正常運作後,甲銀行董事長A召開記者會,宣稱經過全面清點,甲銀行並未因本次駭客攻擊事件發生任何財產損失,甲銀行的客戶可以完全放心。

某大學教授B為國內知名的金融專家,曾經於2008年至2016年間擔任某公股銀行(非甲銀行)的獨立董事。B於2020年7月6日上政論節目評論甲銀行本次駭客事件時,表示我國八家公股銀行的資訊安全系統都至少三年沒有更新了,平時的定期檢測也都應付了事,本來就很不容易應付國際級的駭客事件,他自從擔任過公股銀行的獨立董事後,就下定決心絕對不會把自己的錢存在公股銀行。B也說甲銀行的事件非常奇怪,怎麼可能駭客癱了銀行系統兩天卻沒有駭走任何財產,他認為甲銀行可能蒙受極為嚴重的損失,因此需要撒此瞞天大謊來粉飾太平,而主管機關包括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以及財政部都在幫忙掩飾真相。

中央銀行,金管會以及財政部於2020年7月8日均發布新聞稿或召開記者會,嚴正聲明B教授不應沒有證據就做出如此傷害公股銀行形象的言論;A也召開記者會,說明甲銀行去年系統的更新,只是基於安全考量無法說明系統更新的細節。此外,金管會也於7月22日表示,經過其金融檢查,並未發現甲銀行有任何異常現象。

但B教授在國內最大的社交平台乙平台發文,指出甲銀行關於資訊安全系統的更新資料非常空泛,其他公股銀行也不敢出示可靠證據證明有更新系統,證實他的說法就是事實;而金管會金融檢查的結論,是官官相護下的當然結果,這些發文持續了一個月之久,每篇發文均得到大量按讚與轉發。甲銀行與相關主管機關均表示不會再隨其起舞,但根據某網路媒體於2020年9月1日的報導,八大公股銀行過去一個月已有小規模存款異常提領現象,這可能與部分民眾受到甲銀行事件影響,而對公股銀行的資訊安全系統失去信心有關。

2020年9月15日,甲銀行以B教授的言論與發文構成散布流言損害銀行之信用為理由,向臺灣台北地方檢察署告發B教授違反銀行法第125條之1。於甲銀行告發B教授後,乙平台也以B教授的發文有構成犯罪的嫌疑,且情節重大有影響國內金融秩序之虞,決定即日起刪除B教授的帳號與所有發文。B教授召開記者會,回應指出甲銀行的告訴是主政者在製造寒蟬效應,企圖嚇阻廣大民眾追尋真相的權利,而乙平台刪除其帳號與發文已侵犯B教授的言論自由,更是淪落為主政者的政治打手,要求乙平台回復其帳號與發文。

請問:

(一﹚B教授2020年7月6日的言論與之後的發文,是否構成銀行法第125條之1的犯罪行為?(25%)

(二)乙平台使用守則有使用條款約定如下:「為避免在現實世界造成犯罪行為,本平台禁止用戶利用本平台從事任何犯罪行為。用戶如有構成犯罪行為的發文,或有構成犯罪行為之虞的發文,本平台保留刪除用戶發文與帳戶的權力」。請問乙平台基於上開約定將B教授的帳號與發文刪除,有無理由?

參考法條:

銀行法第125條之1:「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銀行,外國銀行,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機構或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之信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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