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1日星期四

自監視器得知仇人霸佔車道而不敢返家,是否有提告強制罪的理由?

 自監視器得知仇人霸佔車道而不敢返家,是否有提告強制罪的理由?

爭議所在:哪些強制手段是構成要件?而被害人在場與否也是要件嗎?


刑法第304條稱「強制手段」者,乃以物理力量不法加在他人,雖不以直接施在他人為必要,即間接施加物體而影響於他人者亦同,然仍需被害人在場,始有受強暴的可能,倘若被害人根本不在場,自不足構成強暴事由。

也有學說認為:強制罪是即成犯,在行為人對被害人施加強暴、脅迫,致使自由有所妨害時,犯罪即成立,若被害人於被告以車或類似物體霸佔車道時雖未在場,但被害人欲進入房屋時,該障礙仍持續發生效用,並影響被害人自由進出房屋的權利,被告的手段,透過監視器的播送,當場已令人感受具有強暴性,效果直接影響被害人的自由而使其無法正當行使權利,成立強制罪,不以被害人在場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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